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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二十问
发布日期:2018-04-08 浏览次数: 字号:[ ]

? ? ?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

1、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的最新法律法规是什么?

答: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修正)。

2、在市政府领导下,分别负责具体实施金昌市区和永昌县的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的单位是哪两个?

答:bet365亚洲手机版和永昌县交通运输局。

3、巡游出租汽车应采用哪种经营模式?

答: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4、怎样获得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答: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5、出租汽车行管部门对不能继续经营的车辆如何处置?

答: 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

6、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必须做到什么?

??? 答: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7、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多少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多少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答:180天,180天。

8、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拟继续经营的该怎么办?

答: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9、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答: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10、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①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 ? ? ? ??②保证营运车辆性能良好;

? ? ? ? ??③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服务;

? ? ④保障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

? ?⑤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

? ? ? ? ?⑥不得将巡游出租汽车交给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运营。

11、巡游出租汽车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投诉受理机制?

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1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什么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答:《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应当及时完成什么任务?

答:应当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

14、应当如何对巡游出租汽车进行监督检查?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该如何处置?

答:予以表彰和奖励。

16、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哪些行为之一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①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②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③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④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1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哪些行为之一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①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②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④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⑤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⑥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 1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哪些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答:①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②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③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④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⑤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⑥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⑦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⑧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19、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答:①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 ?②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20、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信访过程中应当怎样做?

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①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②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③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④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⑤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⑥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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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解释依据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26日修正)和《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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